
สถาบันอนุญาโตตุลาการ สำนักงานศาลยุติธรรม (TAI)
泰国仲裁研究所
仲裁道德准测
为了指导履行仲裁员和纠纷调解员职责关于履行职责和在社会留下,泰国仲裁研究所认为创出这条仲裁道德准测于下列条件之一。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这篇仲裁道德准测不限制法院的权力在行使其酌处权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第2条 这篇仲裁道德准测以为泰国仲裁研究所 (泰仲所)的仲裁员施行。
第2章 仲裁员的思想
第 3 条 仲裁员应保持仲裁程序的明确。
第4条 仲裁员不仅负责当事人,而且需要负责仲裁程序和泰仲所。
第5条 仲裁员不能提供自己给当事人以被选定,但可能向泰仲所诉自己的普通意向。
第6条 接受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应确信自己能把仲裁程序和制作裁决执行好,及时和公平合理。
第7条 可能依仲裁法被反对的人,不应该接受成为仲裁员。
第8条 不管是哪个方面的当事人选定来的仲裁人都需要独立进行,和独立地履行职责和提供司法公正给双方当事人。
第9条 仲裁员不能更多于跟当事人协议的权力范围,也不能少于必需为了让履行职责善意完全。
第10条 被选定后或履行仲裁员职责中,仲裁员不能向某方当事人或其他人于金融、商务、职业或家庭和社会关系有关,以能让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或公道置疑。
制作裁决后的合适时期内,仲裁员应避免第一段的行为,可能会让另外当事人或其他人认为裁决制作为了让仲裁员得到或希望能得到利益。
第11条 除非此处另有规定,仲裁员的道德职责以从聘任开始与继续在程序中到提交裁决给当事人。
第3章 披露事实的伦理
第12条 如果得到仲裁员请求的话,接受责任前,需要披露下列事实能让当事人置疑仲裁员的独立和公平。
(1)仲裁员的直接或间接财政利益或其他利益。
(2)当前或之前的金融商事事实,职业、家庭和社会关系,会影响独立和公平的事实。包括选定当仲裁员自己、家人、雇主或自己的合作方于另外的仲裁员有关系、某方当事人、律师或者来参加质证的证人。
第13条 得到仲裁员请求的人应当有必要让自己知道第12条的事实。
第14条 披露第12条的责任是持续责任,仲裁员需要披露事实不管在仲裁程序中的什么时候发生、想出来或承认。
第15条 披露第12条和第14条的事实,仲裁人需要提交书面给泰仲所,为了通知当事人或其他仲裁人。
第4章 回避伦理
第16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要申请回避仲裁员无论如何,仲裁员应该退出。但如有一方当事人以仲裁员不独立和不公平,想要申请回避,仲裁员应退出,除非
(1)如以当事人协议或当事人同意使用仲裁规则规定以仲裁员挑战程式,应使用那些规范。
(2)如仲裁员看来挑战的原因是荒谬的,和以为自己能够公平合理地审理案件,还以为退出会拖延或无需地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费用或妨碍正义。
第5章 跟当事人交流伦理
第17条 除非仲裁规则有另规定或以当事人协议,仲裁员不该私下跟一方当事人关于本案情况谈论,除了下列情况
(1)在仲裁审理的地点或时间或另外为程序的地点谈,但仲裁员必要最早给另一方当事人通知关于谈论,也不能与本案有裁决除非不存在于谈论是的当事人有机会表示自己的意见。
(2)有通知过有某方当事人要缺席审理,仲裁员能跟对方当事人关于案例私下谈话。
(3)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同意。
第18条 除非仲裁规则有另规定或以当事人协议,如果仲裁员跟某方当事人有书面交通或接收了某方当事人书面交通,仲裁员需要提交书面的副本给泰仲所为了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员。
第19条 如在多名仲裁员之间,一位仲裁员发现有其他仲裁员跟当事人交通以不适合履行仲裁员职责的样子,那位仲裁员需要给泰仲所通知为了考虑和采取合理的行动。
第20条 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礼物、馈赠或其他比通常献给珍贵的东西不管是直接或间接的。
第21条 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制作或裁决的仲裁员不得私下跟某方当事人无有另一方当事人交通以能让自己得到了独立或公道置疑。
第6章 审理案件伦理
第 22 条 如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没有另的规定, 仲裁员应以整个程序为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地执行。
第 23 条 仲裁员应当勤勉地履行职责,致力于审理,好好的履行职责不让当事人增加无需费用和尽快结案。
第 24 条 仲裁员在仲裁程序期间应平等对双方当事人地进行。
第 25 条 在审理期间,仲裁员应有耐心,冷静和敬献双方当事人、律师、证人和跟审理程序有关的人。
第 26 条 除非仲裁规则或当事人协议有另规定,仲裁员应尊敬来参加审理当事人的权力,和献给当事人表明事实为了交待他们的主张以最多的机会,不必把审理程序和证据法太严格的施行以能影响当事人不能提出些事实。
第 27 条 仲裁员应让当事人有机会派代理人进行仲裁程序。
第 28 条 如有通知审理日期过,但有某方当事人缺席,仲裁员只能依仲裁规则、当事人协议有规定或依法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的,和仲裁员以缺席的当事人明知审理日期满意。
第29条 仲裁员应把全部的审理程序都准备好,按时参加开庭,不无需地推迟审理,和掌握仲裁程序顺利进行。
第30条 如果仲裁员没有自己记录证人声明,仲裁员需要观察记录人员的证人声明笔录的内容应比自己的笔录相同。仲裁程序备忘录应清楚和根据事实实现准确。
第31条 仲裁员不得要求证据来自己查看。除了为公平审理,需要证据与本案有意义的关系。
第32条 如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员能调解或应当调解员。
第33条 如有一名仲裁员以上,需要让其他仲裁员有机会和能参加每个仲裁程序。
第7章 制作裁决伦理
第34条 仲裁员应当公平地制作裁决,独立地审理和不让其他人或事项影响裁定。
第35条 仲裁员应把每个方面分纠纷制作裁决,但不能比仲裁协议范围或当事人请求的。
第36条 如有多名仲裁员,在案例合议会,每位仲裁员应准备好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照的,每位仲裁员应当分工合作提出自己的理由和要尊敬互相合议理由,因此能得到正确和公平的仲裁裁决。
第37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纠纷裁决于裁决理由和实用的,应用好安排以及简单的语言。向纠纷裁决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或不能让本案更清楚应不在裁决书出现。
第38条 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请求仲裁员制作于协议的调解书,仲裁员能制作只要协议不非法的,还需要表示调解书属于双方协议的。
第39条 制作裁决书后,不应有另外程序进行,除非依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或依法的。
第8章 保密伦理
第40条 仲裁员不得把仲裁程序中得到得消息和当事人陈述秘密的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徇私舞弊或者为了损害别人。
第41条 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人应保持秘密在选定或指定时得到的。
第42条 仲裁员在制作裁决前不得让人认识自己的裁决观念,也不能以提交裁决书的副本给当事人之前让别人知道裁决,也不能披露裁决除非当事人同意。
第9章 费用
第43条 仲裁员应分配泰仲所于当事人达成费用协议。